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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方宅基地婚后被征用 女方能否要求分割补偿款
日期:2021-05-21 浏览

杨女士大学毕业后留在省城工作,后经别人介绍与小李结婚。小李家在城中村,其名下有一处宅基地,上面有五间房子。结婚七年来,二人一直在此居住。半年前,政府因征地拆迁而支付给小李大笔补偿费用。

岁月磨砺使二人没有经得住七年之痒。今年,二人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小李向杨女士提出离婚。杨女士虽表示同意,但要求分割拆迁补偿费用,小李却一口拒绝,理由是宅基地是他个人的,所产生的补偿也只能归其个人所有。二人商量无果,杨女士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:丈夫小李的理由是否成立,她能否分割拆迁补偿款。

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。

马律师称,政府因征地拆迁支付给小李的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需要结合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》确定补偿费支付的标准具体分析。

房屋拆迁时,需要签订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》等合同,协议会对补偿的标准和依据进行明确。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,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:(一)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;(二)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、临时安置的补偿;(三)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。

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,婚后拆迁时选择按照家庭人口或者户口的标准进行补偿,那么根据法律规定,补偿款中应当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,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,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,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。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,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。

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,婚后拆迁时未按人口方式结算,而是按照原房屋面积结算,则需要看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本案中,小李与杨女士所居住的房屋属于婚前小李的个人财产,如果在拆迁时未选择按照人口方式进行补偿,则拆迁补偿款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;如果按照人口因素进行补偿,则杨女士对拆迁补偿款应当享有一定份额。

马律师在此提醒,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安置协议等是拆迁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,协议签订时务必要注意明确关于补偿金额、补偿方式以及时间等重要因素,切莫一时大意,而忽视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